導購員拿走商場贈品被罰2千元 律師:不合法
商場的導購員拿走贈品,被保安抓住,丟了工作,還被罰款。
阿紅(化名)在一家大型商場做品牌生活用品導購。今年婦女節(jié),該品牌做買贈促銷活動,贈品有紙巾、洗發(fā)水、毛巾等,活動結束后還剩余大量贈品。
“我的基本工資才1000多元,罰款2000元,我沒辦法接受。”阿紅說,贈品并沒有明確的價格,買贈活動也是由導購員來分配贈品。阿紅很不服氣,她認為商場沒有理由處罰自己。
“只要是進入商場的所有商品,包括贈品均屬商場所有。”商場經理認為,阿紅涉嫌內盜,將她開除,列入黑名單永不錄用。事情處理完畢后,商場在員工內部白紙黑字張貼關于阿紅的處理公告。公告上寫明阿紅利用職務之便將公司贈品帶出賣場,該行為已嚴重違反公司企業(yè)文化中的誠實原則及公司規(guī)章制度。
阿紅咨詢:她是否涉嫌盜竊?商場的罰款合理嗎?商場貼公告是否侵犯自己的隱私?
陳適平律師:行為涉嫌盜竊,但不構成刑法上的盜竊罪
第一,阿紅的行為涉嫌盜竊,但不構成刑法上的盜竊罪。商場贈品是建立在消費的前提下,阿紅未購買該商場的任何品牌生活用品,不具有獲得贈品的資格;顒咏Y束后,剩余的大量贈品仍屬于商場所有。阿紅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欲將這些贈品秘密占為己有,行為涉嫌盜竊,但由于數額較小,不構成刑法上的盜竊罪。
第二,商場的罰款不合法。商場有權根據經工會表決、公示的內容合法的公司規(guī)章制度進行處理。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八條規(guī)定,罰款屬于行政處罰之一。該法第十五條規(guī)定:“行政處罰由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實施。”商場并非行政機關,依法不具有處罰權。
第三,如果商場是根據經工會表決、公示的內容合法的公司規(guī)章制度在商場員工內部公布,不侵犯阿紅的隱私。若商場的公司規(guī)章制度未經工會表決、公示,或將該公告的公示范圍擴大到內部員工以外,就有涉及侵犯阿紅隱私之嫌。

頻道推薦
共有0條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