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美司機”不假,“見義勇為”扯蛋
2012年06月05日 14:47:53來源:搜狐網 作者:
高速路上遭遇突發(fā)事件,在生命最后時刻憑借頑強毅力和過硬技術,保全乘客生命安全,被網友們稱為“最美司機”的杭州長運集團客車司機吳斌,近日受到杭州市見義勇為基金會表彰獎勵,被追授為“杭州市見義勇為勇士”稱號。見義勇為基金會向其家屬頒發(fā)了榮譽證書和20萬元獎金。(6月4日《新京報》)
事情的大致經過是這樣的:吳斌駕駛大客,在高速路行駛,一塊數斤重的鐵片從空中飛落,擊碎車輛前擋風玻璃后砸中吳斌腹部和手臂,導致其三根肋骨被撞斷,肝臟被擊碎。吳斌強忍劇痛,鎮(zhèn)定地完成換擋、剎車等一系列安全操作,將車緩緩靠邊停好,開啟雙蹦燈、打開車門,安全疏散旅客, 自己卻因傷勢過重,離開人世。
毫無疑問,吳斌具有一個優(yōu)秀駕駛員的心理品質和大客司機的職業(yè)素養(yǎng),其“生命不息,履職不止”的精神,在全國范圍來講也是非常突出的。因此,網友們稱其為“最美司機”當之無愧,若能被有關部門追認為“全國勞動模范”,并獲得相應的物質獎勵,也應該沒有問題。另外,由于他在工作中獻身,屬于工傷死亡無疑,其家屬從社會保險中獲得工傷死亡保險待遇;他的行為為所在單位避免了巨大的經濟損失,所在單位現給予其家屬一套房的重獎和其他待遇,都是合情合理的。但是,杭州市見義勇為基金會認為,他的行為“已經超越了一個司機的職責,屬于舍己救人”的見義勇為行為,這就有點扯蛋了。
現在,關于見義勇為的全國性專項立法還是空白,但幾乎所有省份都有了自己的見義勇為獎勵條例或辦法。這些地方立法基本上都為“見義勇為”下了定義。本案所在的《浙江省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障條例》即規(guī)定:“本條例所稱見義勇為行為,是指公民在法定職責之外,為保護國家、集體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不顧個人安危,同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或者搶險救災的行為。”《安徽省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護條例》也規(guī)定:“本條例所稱見義勇為,是指不負有法定職責、特定義務的人員為保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人身財產安全,制止正在發(fā)生的違法犯罪行為或者救人、搶險、救災等行為。”各地方立法對見義勇為行為所下的定義可能存在一些細微的差別,但無一例外地都將履行法定職責的行為排除在外。
為什么只要是履行法定職責的行為,哪怕在主觀要件上是“為保護國家、集體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客觀要件上存在“不顧個人安危,同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或者搶險救災的行為”,也不能認定為見義勇為的行為呢?原因在于,見義勇為的本質就在那個“義”字,屬于高尚的道義行為,即法定職責上并沒有義務這么做,但他做了,值得大力表彰和獎勵。這里的“法定職責”包括法律規(guī)定的職責義務,也包括合同約定的職責義務。例如,一個警察勇斗多名歹徒,挽救了上百人的生命,最后光榮獻身,可榮立特等功、授予榮譽稱號,卻不能頒給見義勇為獎,因為他這是履職行為。再如公司老板的貼身保鏢,為救老板而英勇獻身,也不能認定為見義勇為,同樣因為是履職行為;但如果被救者不是他的老板,也不是他的親人,就可能認定為見義勇為。任何事物都有自己質的規(guī)定性,最優(yōu)秀的履責行為,會有相應的表彰方法(例如最優(yōu)秀的勞動者可被認定為全國勞動模范),而不必穿鑿附會地借助于認定見義勇為來表彰。
現實生活中這種情況也不少見,真正符合見義勇為條件的行為人,在本人主動申報時,常遭到見義勇為基金會百般刁難,一會兒這個條件不符,一會兒那個條件欠缺,認定起來真難;可一旦某人因其他突出事跡成了全國人民心目中的英雄后,見義勇為基金會就主動借此事為自己臉上貼金,基本條件符不符,也不去考慮了。
我今天早上在相關新聞下評論,說吳斌的行為不成立見義勇為。雖大多數網友同意我的分析,但也有部分網友對我有誤解。有的網友指責我說,救了20多人的命還不是見義勇為,什么是見義勇為?還有的說,現在好不容易出現這么好的一個英雄,你這是褻瀆英雄;還有的說,人家做好事人都死了,其家屬因此得到點物質和精神的待遇,你怎么就這么小肚雞腸呢!
我只能說,吳斌也是我心目中的英雄,也是一名最美司機,也能授予“全國勞動模范”之類的榮譽稱號,吳斌的家屬理應獲得相應的待遇,并受到社會持續(xù)的關注,讓英雄的家屬的后續(xù)生活能有保障,但在法律上,他的行為不成立見義勇為,杭州市見義勇為基金會的認定,是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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