冊亨一男子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 被判有期徒刑一年
近日,冊亨縣人民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結一起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案。判決被告人韋某犯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一千元。
庭審查明,2016年農歷12月,被告人韋某在同村岑某家地內拔得2株罌粟苗種植在自家杉樹林地內,后結出罌粟果4顆。2017年農歷11月份,韋某將保存的罌粟種子種植在自家杉樹林地內,準備采摘罌粟果用作治病及食物佐料。2018年3月某日,公安機關在韋某家地內查獲其種植罌粟1576株,并予以鏟除。經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被查獲的植株均含嗎啡、可待因、蒂巴因、那可汀以及罌粟堿。
冊亨縣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韋某違反國家毒品管理規(guī)定,非法種植毒品罌粟1576株,數量較大,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鑒于其案發(fā)后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庭審中自愿認罪,且積極配合公安機關鏟除罌粟,可依法對其酌情從輕處罰。綜合考慮其犯罪情節(jié),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對其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影響等,可依法對其宣告緩刑。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guī)定作出上述判決。
(馬小平)
責編:石金亞 盧生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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