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義這則廣告涉嫌違法了
今日在上班路上,看到一則廣告,內(nèi)容是這樣的
感覺很不對勁,總是覺得有點問題,民警不可能給它搞推銷嘛!回來上網(wǎng)查了一下,按照廣告法
第九條 廣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二)使用或者變相使用國家機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名義或者形象;細細數(shù)了一下這則廣告提了3處“警方”,一處“民警”,明顯違反這一條
以及第五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fā)布廣告,對廣告主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發(fā)布有本法第九條、第十條規(guī)定的禁止情形的廣告的。
我就說感覺有點不對勁原來是如此,公安機關事關法律尊嚴,國家的莊嚴,商業(yè)廣告禁止濫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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