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安縣規(guī)范宗教教職人員在城區(qū)內從事宗教活動
亮點黔西南訊 近日,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維護宗教和睦與社會和諧,規(guī)范我縣宗教事務的管理,根據國務院《宗教事務條例》和《貴州省宗教事務條例》,普安縣民宗局下發(fā)了《關于加強普安縣宗教教職人員在城區(qū)內從事宗教活動管理的通知》。
據悉,《通知》要求,以下人員不得從事宗教活動。一是尚未取得宗教教職人員資格證書和未經登記備案的宗教教職人員;二是非宗教團體、非宗教活動場所不得設置宗教設施,接受宗教性捐獻,更不得組織、舉行任何宗教活動;三是未經宗教事務管理部門審批登記的宗教場所內不得從事宗教活動;四是為不影響縣城內居民正常的生產生活秩序,根據《普安縣殯葬管理暫行辦法》、《普安縣人民政府關于規(guī)范集中治喪管理的通告》文件精神,嚴禁教職人員在城區(qū)范圍內的公共場所、機關院落、住宅區(qū)為群眾進行追思、度亡等治喪活動。
( 李英廳 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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