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義:一討債人爬上百米高塔吊頂稱“老板不給錢就跳塔自殺” 被行拘10日
討債人爬上百余米塔吊頂端稱:“老板不給錢就要跳塔自殺”
派出所民警與家屬將其勸下塔吊 討債人被行政拘留10日
事發(fā)地點。
事發(fā)地點。討債人在100余米高的塔吊。
亮點黔西南訊 12月4日上午,一男子去討債時,爬上百余米高的塔吊上方稱:“老板不給錢就要自殺!”在興義市公安局豐都派出所及通知到來的家屬趕到現場后,經過近兩小時的疏導、勸說,成功將這名男子勸解下來,并按相關規(guī)定對該男子處10日的拘留處罰。
當天上午10:30分許,黔西南州興義市公安局豐都派出所派出所接110指揮中心指令稱,在興義市機場大道某工地有一市民跳樓。接警后,派出所值班民警及兩名協警立即趕到現場。到達現場后,通過了解知情人士得知,爬上興義市某工地百余米高的塔吊頂部,揚言要自殺的男子叫劉某某,現齡40余歲,家住興仁縣。
當天上午10時許,劉某某來到該工地結算其承建的鋼筋工程款未果,隨后,便爬上了百余米高的工地塔吊頂部,選擇走極端的方式要賬。了解情況后,民警立即對劉某某進行勸說,并通知劉某某的家屬及工地老板趕往現場。經過民警及其家屬近兩小時的疏導與勸解,劉某某同意走下塔吊,配合民警來到豐都派出所就工程款糾紛進行調解。
隨后,派出所組織了工地老板及劉某某就其工程款糾紛一事進行調解。經過近7小時的調解,雙方達成了一致意見:工地老板按照合同的約定全額支付拖欠劉某某的10萬余元的工錢。因劉某某的行為導致該工地停工3個小時,造成經濟損失10000余元,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的擾亂單位秩序,給予劉某某行政拘留10日的處罰。(紀少菊 雷紹洪 攝影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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