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義韋忠林、杜奎霖等17人故意殺人斗毆致1死4傷 法院開庭審理
亮點黔西南訊 8月15日,黔西南州中級人民法院刑一庭公開開庭審理了韋忠林、杜奎霖等十七人故意殺人、聚眾斗毆案。韋忠林、杜奎霖等造成吳杰死亡、李某等4人受傷。
公訴機關指控,2012年5月5日1時許,被告人雷紅兵伙同查某等人在興義市富興西路“七度酒吧”路口與萬某發(fā)生糾紛,后萬某邀約蘭建到現(xiàn)場,隨后蘭金剛、蘭林也來到現(xiàn)場,后雷紅兵、查某等人持啤酒瓶追打蘭建、蘭金剛,致二人受傷。經(jīng)鑒定,蘭金剛為輕傷,蘭建為重傷。同時2時許,被告人雷紅兵伙同查某等4人來到興義市鳳儀路小學旁遇到鄒某等人,懷疑鄒某等人系之前在富興西路被追打的人來報復,雷紅兵等人便持砍刀、鐵鏟追打鄒某等人,鄒某等人見狀后逃跑,雷紅兵等人便將鄒某等2人停于路邊的摩托車砸毀。
公訴機關認為,2012年6月30日,被告人杜奎霖打電話給韋忠林,要強占韋忠林所開娛樂室的股份,韋忠林不同意,二人多次在電話中爭吵,爾后二人通過電話相互邀約打架。7月1日凌晨,經(jīng)韋忠林邀約或聯(lián)系他人邀約,由曾某等人開車將王某等9人帶到萬峰林,與杜奎霖邀約或聯(lián)系他人邀約的馮某等9人打架。在打架過程中,雙方持火藥槍、鋼珠槍、砍刀、土制炸彈、鋼叉等兇器互毆,造成吳杰死亡,李某等4人受傷。被告人韋忠林應當以故意殺人罪、非法持有槍支罪追究刑事責任;被告人杜奎霖的行為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刑事責任;雷紅兵的行為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聚眾斗毆罪、故意毀壞財物罪追究刑事責任;被告人韋元周的行為已應當以聚眾斗毆罪、非法持有槍支罪追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宏兵等13人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應當以聚眾斗毆罪追究刑事責任。
此案將擇期進行宣判。(譚曉紅 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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