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貞豐縣者相鎮(zhèn)旗上村兩村民,懷疑他人拐賣,私自捆綁他人,被人民法院一審判令賠償精神撫慰金200元。
今年2月10日,貞豐縣者相鎮(zhèn)旗上村董崗組村民趙克富之妻王芬(被告)突然從家中外出,下落不明,事隔5天,王芬歸家,被告趙克才、趙克興及王芬丈夫詢問王芬,王芬對他們說,是原告黃禎福和李光敏將其帶出,欲將其拐賣。被告趙克才、趙克興聽后,就伙同其弟趙克富找二原告對質(zhì),二原告否認此事,為此雙方發(fā)生糾紛。2009年2月16日晚21時許,被告趙克才、趙克興伙同其弟趙克富以及被告王芬的幾個舅子,找到原告黃禎福、李光敏追問拐賣王芬一事,二原告不承認此事,被告王芬的丈夫趙克富及被告趙克興就叫人將二原告捆綁扭送貞豐縣者相鎮(zhèn)派出所,當走到者相鎮(zhèn)董箐炸藥庫附近時,被聞訊趕來的派出所干警帶走。事后貞豐縣公安局經(jīng)過調(diào)查,對黃禎福、李光敏實施拐賣人口(王芬)一事,認為無犯罪事實,作出不予立案通知書。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趙克才、趙克興得知其弟媳王芬走失,后王芬歸家后,僅憑被告王芬一人陳述就認定原告黃禎福、李光敏拐賣王芬,而私自找二原告論理,產(chǎn)生糾紛,后被告趙克興、被告王芬之夫趙克富又叫王芬外家兄弟前來幫忙將二原告捆綁扭送者相派出所,此行為顯然不妥,依法應當向當?shù)毓矙C關(guān)報案,由公安機關(guān)偵查拐賣之事是否成立,而不應私自叫人捆綁二原告,因此被告趙克興、王芬之夫趙克富的行為,確實給二原告精神上造成一定的影響,被告王芬更不應該無事實依據(jù),謊稱二原告拐賣自己,此行為是引起該糾紛的起因,被告王芬也應當承擔侵權(quán)責任,被告趙克才雖然也參予了此事,但行為過錯不大,可不予承擔賠償責任,被告趙克興積極參予此事,應承擔一定的責任,鑒于被告趙克興、王芬均系農(nóng)民,法制觀念不強,雖然是將二原告扭送派出所,但此行為顯然不妥,在本組范圍內(nèi)確實給二原告的名譽造成一定的損害,雖影響不是很大,但依法應當酌情給予二原告補償,判決由被告趙克興、王芬共同賠償原告黃禎福、李光敏精神撫慰金人民幣各200元,被告趙克興、王芬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