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2月30日,黔西南州中級法院在本院大法庭就被告人陳德武搶劫、吳德武強奸幼女二案進行公開宣判。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宣判結束后,被告人陳德武、吳德武被押赴刑場執(zhí)行死刑。
被告人陳德武,曾用名陳德友,男,1978年10月18日出生于興仁縣,住興仁縣魯?shù)A營回族鄉(xiāng)大海村漁塘組。2008年2月13日23時許,被告人陳德武與胡某在興義市“好又來”旅館以100元的價格嫖宿后,陳德武為要回100元嫖資,以到鍋底河接朋友為名,騎摩托車將胡某騙至興義市坪東辦事處鍋底河小島碼頭,向被害人胡某索要嫖資100元,遭到胡某拒絕后,陳德武便用手卡其頸部,用酒瓶砸其頭部后將其推下鍋底河湖中,并用手壓其背部將其溺死后,從其包內(nèi)搶走現(xiàn)金160元和價值人民幣850元的“天基”牌手機一部。2006年至2008年期間被告人陳德武伙同李興海、李興州、熊正偉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盜竊他人財物,其中,被告人陳德武盜竊8次,盜竊金額161420元;李興海盜竊4次、盜竊金額121700元;李興州盜竊5次,盜竊金額67720元;熊正偉盜竊1次,盜竊金額65000元;盜竊金額均屬特別巨大,4人的行為分別構成盜竊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陳德武犯搶劫罪,朱金明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陳德武、李興海在共同盜竊犯罪過程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陳德武在公安機關未掌握其盜竊事實的情況下,其被抓獲后,自己主動供述盜竊的罪行,具有自首情節(jié),故依法對陳德武所犯盜竊罪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陳德武所犯搶劫罪,因其手段殘忍,后果特別嚴重,社會危害較大,雖然其歸案后認罪態(tài)度較好,但不足以成為對其從輕處罰的理由,故依法對其嚴懲。
最高法院復核認為,被告人陳德武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殺死被害人的暴力手段劫取財物,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陳德武、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伙同他人盜竊公私財物,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還構成盜竊罪。陳德武在搶劫過程中殺死被害人,犯罪情節(jié)惡劣,手段殘忍,后果和罪行極其嚴重。在共同盜竊犯罪中,陳德武準備作案工具、確定目標、主持分贓,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應當依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陳德武歸案后,能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盜竊犯罪,具有自首情節(jié),對其所犯盜竊罪可依法從輕處罰。陳德武曾因犯罪被判處刑罰,刑滿釋放后又犯罪,說明其主觀惡性深,人身危險性和社會危害性大。對陳德武所犯搶劫罪和盜竊罪,應依法懲處并數(shù)罪并罰。對被告人陳德武以搶劫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以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決定執(zhí)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
被告人吳德武,男,1966年3月18日出生于冊亨縣,住冊亨縣雙江鎮(zhèn)壩納村壩納組。2007年11月5日凌晨零時許,被告人吳德武酒后竄到冊亨縣百口鄉(xiāng)中心學校未完工的學生宿舍一房間內(nèi),對暫住在該處的百口學校學生陳某某進行奸淫,陳某某醒后便哭,并呼叫其母冉從美(冉當時因病到百口鄉(xiāng)衛(wèi)生院輸液),后吳德武便以帶陳去找其母為由,將陳背到百口鄉(xiāng)中心學校西側山坡上的一條干溝內(nèi),再次對陳某某進行奸淫,致使陳某某的會陰裂傷、直腸裂傷,造成其會陰畸形愈合疤痕。經(jīng)司法鑒定被害人身體的損傷程度為重傷、四級傷殘。
最高法院復核認為,被告人吳德武奸淫幼女,其行為已構成強奸罪;吳德武采取暴力手段強行奸淫年僅9歲的被害人,致其重傷,造成被害人生理上、心理上的嚴重傷害,其犯罪情節(jié)惡劣,后果和罪行極其嚴重。吳德武曾因犯罪多次被判處刑罰,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內(nèi)又犯罪,系累犯,說明其主觀惡性深,人身危險性和社會危害性大,應從重處罰。核準省高級法院維持一審以強奸罪判處被告人吳德武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刑事裁定。
(譚曉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