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記者就旅游出行要不要簽定旅游合同和如何簽訂旅游合同咨詢了州旅游局質量規(guī)范管理科負責人黃成誠。
黃成誠說,《新旅行社條例》今年5月1日實施,按規(guī)定,只要通過旅行社組織出游的游客,出行前都必須與旅行社簽訂旅游合同,以保護游客自身的合法權益。他提示,“十一黃金周”馬上就要到了,計劃外出的參團游客多起來了,但是由于很多人還不太了解前不久新頒布的《旅行社條例》和《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這兩個規(guī)定在簽訂旅游合同方面對旅行社有新的規(guī)定,對游客的利益有了更多的保護,所以,在出行前,要認真細致地簽好旅游合同,使自己的權益得到充分的保障。但簽訂合同時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判斷與您簽訂合同當事人行為的合法性。在簽訂旅游合同時首先要對旅行社的資格進行認證,看它是否“四證”齊全!八淖C”是指旅游經(jīng)營許可證、質保金交納證明、旅游保險保證書、營業(yè)執(zhí)照。出國旅游的游客,還要查看旅行社是否具有經(jīng)營出境游資格。此外,還要多觀察旅行社內工作人員以及旅行社辦理程序是否規(guī)范。
二要特別注意合同主體的合法性。簽訂合同后要看清合同上是否加蓋旅行社的合同專用章,合同專用章的旅行社名稱與合同抬頭的旅行社名稱是否相符,經(jīng)辦人是否簽署真實姓名等,以避免因合同主體不合法導致合同無效,使自己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障。
三是如果合同上有需要修改的地方,要謹記兩份合同都要修改,并且在修改的地方一定讓對方簽字確認。
新的《旅行社條例》對合同約定的事項做出了更加詳細的規(guī)定。首先,旅游者應在合同中對所要求的服務項目及標準做出明確約定,如乘坐的交通工具、住宿標準、每日的具體行程等項目。當住宿設施是一般的旅館、招待所時,應明確約定住宿房間內的床位數(shù)、有無衛(wèi)生間等。
對于旅行社提出的所謂“自費”或“推薦”的旅游項目,其內容和價格應在合同中明示,對于行程計劃安排之外的購物活動,游客有權拒絕參加。這些容易出現(xiàn)糾紛和損害游客權益的內容都應在合同中明確。
對于有特殊要求的游客,可就特別事項與旅行社另行約定補充條款,以作為合同的一部分。對于旅游費用外的各項費用,如燃油附加費、機場建設費、簽證費等也應要求旅行社在合同中明示。
再就是,合同中還應包括旅游行程表。需注意的是,對于旅行社在各種媒體上廣告的行程,不能作為合同的正式內容,其意義只是旅行社做出的要約。還有,對于雙方違約責任、爭議解決辦法等,要認真閱讀,不要等出現(xiàn)糾紛和爭議時,才發(fā)現(xiàn)自己不愿承擔合同約定的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