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5月起,普安縣結合實際創(chuàng)新體制機制,出臺了《教育系統(tǒng)督查督辦工作制度》,為全縣教育事業(yè)健康、有序、和諧發(fā)展營造了良好的環(huán)境。
《督查督辦工作制度》明確規(guī)定了督查督辦的主要內容、主體和對象。主要內容有縣委、縣政府及上級教育行政部門有關教育方面的重大決策、決定、工作部署等的落實情況;教育主管部門決定的重要事項、批示、指示以及交辦事項的落實情況;人大代表和政協(xié)委員議案、建議、提案的辦理和落實情況;信訪舉報、行風投訴電話回復以及群眾來信來訪辦理情況等。督查主體為縣教育系統(tǒng)督查督辦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縣教育局專項工作股室。督查對象為教育局機關各股室、各鄉(xiāng)(鎮(zhèn))中心學校、各中小學(幼兒園)。
同時《督查督辦工作制度》還明確了督查程序、方式和考核。督查程序分為登記立項、任務分解、檢查催辦、審核辦理報告、辦結反饋、立卷歸檔六個方面。督查方式有催辦查辦、重點督查、實地督查、跟蹤督查等。嚴格考核,一是各股室、鄉(xiāng)(鎮(zhèn))中心學校、中小學(幼兒園)嚴格遵守督查工作制度,抓工作落實做到件件有結果、事事有回音。二是落實督查工作責任,實行各股室、鄉(xiāng)(鎮(zhèn))中心學校、中小學(幼兒園)主要負責人負總責的責任制。三是重獎懲,督查結果作為各股室、鄉(xiāng)(鎮(zhèn))中心學校、中小學(幼兒園)評優(yōu)罰劣的依據(jù),對工作落實好的給予獎勵,對工作不力、逾期不報或在辦理過程中弄虛作假、敷衍塞責的,追究主要負責人的行政和經濟責任。 (安明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