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安一公職人員醉駕被開除黨籍和公職
“作為一名黨員干部,我為自己的危險駕駛行為感到愧疚,工作十多年來,由于長期沒有嚴格要求自己,才釀成了今天的特大錯誤。”接受組織審查調(diào)查時,普安縣審計局工作員徐某富對自己的違紀違法行為追悔莫及。
經(jīng)查,2019年11月27日晚,徐某富酒后從普安縣金橋百匯小區(qū)停車場駕駛小型轎車沿縣城主干道往普安縣城十五間倉庫方向行駛,行駛途中與同向行駛的小型面包車相撞,造成兩車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經(jīng)鑒定,徐某富血液中乙醇含量為278.73毫克每100毫升,屬醉酒駕駛機動車。
2020年3月,普安縣人民法院以危險駕駛罪判處徐某富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6000元。2020年7月,徐某富受到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
酒后駕車害人害己。本案中,徐某富以身試法醉駕,不但使其自身遭受牢獄之災,還因此丟了黨籍和工作,對其個人及家庭造成了沉重的打擊,對廣大黨員干部和公職人員更是敲響了警鐘。
懲處只是手段,安全才是目的。廣大黨員干部、公職人員應當汲取教訓、引以為戒,認真掂量酒后駕駛與黨紀國法懲處之間的輕重關系,算好政治賬、家庭賬、健康賬、經(jīng)濟賬、自由賬,做到“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堅決杜絕酒后駕駛等違紀違法行為的發(fā)生。對于酒駕醉駕等違紀違法問題,各級紀檢監(jiān)察機關堅持“零容忍”,發(fā)現(xiàn)一起、查處一起,依規(guī)依紀依法嚴懲不貸,不斷釋放違紀必究、執(zhí)紀必嚴的強烈信號。(普安縣紀委監(jiān)委)
來源:廉潔黔西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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