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多謀利,黔西南一餐館老板居然在鹵料中放入罌粟殼
近日,普安縣人民法院依法對李某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進行一審公開宣判,以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對被告人李某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同時繼續(xù)向被告人李某追繳違法所得人民幣八百八十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查獲的罌粟殼九顆,予以沒收。并責令被告人李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就其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的違法犯罪行為在貴州省黔西南州州級新聞媒體公開賠禮道歉。
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人李某于2021年10月21日在普安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注冊了普安縣李記狗肉館,主要經(jīng)營銷售狗肉、烤鴨和鹵鴨。2021年11月25日,普安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與普安縣公安局高棉派出所執(zhí)法人員對“普安縣李記狗肉館”進行檢查時,當場查獲李某摻入罌粟果熬制的鹵水,并在鹵料包中發(fā)現(xiàn)罌粟果4顆,李某現(xiàn)場主動交出未使用的9顆罌粟殼。鹵水取樣后,經(jīng)檢驗,所檢樣品中檢出罌粟堿、蒂巴因。同時查明,被告人李某分別于2021年11月14日、11月21日,兩次使用含有罌粟殼的佐料包鹵制24只鴨子,以每只人民幣39元、42元不等的價格出售了22只給前來趕集的消費者。給廣大消費者群體生命健康帶來潛在危害,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
法院認為,被告人李某在生產(chǎn)、銷售的食品中摻入罌粟殼并銷售,其行為已構(gòu)成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件審理的過程中,被告人李某有自首情節(jié),依法可從輕或減輕處罰。除承擔刑事責任外,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quán)益,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依照法律規(guī)定,還應承擔消除危險、賠禮道歉的民事責任。對公訴機關提起的附帶民事公益訴訟,依法予以支持。本院根據(jù)查明事實、性質(zhì)、情節(jié)和危害后果,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俗話說“民以食為天”,食品安全對廣大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至關重要,在本案審理過程中,對被告人的行為予以準確定罪量刑是對打擊食品安全犯罪的充分體現(xiàn),在此告誡食品生產(chǎn)者和銷售者要合法、合規(guī)、誠信經(jīng)營,切勿抱有僥幸心理,以身試法換來的將是法律的嚴懲。
附法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在生產(chǎn)、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其他情節(jié)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來源:普安縣人民法院 作者: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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