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安青山一女子破壞電力設備被判刑
近日,由普安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一起盜割電纜案在普安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并當庭宣判判決結(jié)果。
普安縣青山鎮(zhèn)人郭某粉聽說電纜中的金屬可以用來煉鍋,2021年12月8日,她到青山一光伏電站附近放牛時,見四下無人,便進入光伏發(fā)電區(qū),用鐮刀將光伏電板的電纜線割斷37根(總長258.5米),藏匿在附近的草叢中,造成光伏電站無法正常運轉(zhuǎn)。郭某粉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并賠償了損失。
檢察機關(guān)認為,被告人郭某粉盜割正在使用的電力設備,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鑿、充分,應當以破壞電力設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依法向普安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普安縣人民法院依法判處郭某粉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檢察官提醒:
盜竊正在使用中的電纜,涉嫌的可是破壞電力設備罪,不以普通的盜竊罪論處,不管盜竊物品數(shù)額大小都可能被定罪處罰。電纜價值較高,容易受不法分子“青睞”,工地上應增強防范意識,不給犯罪分子可乘之機。在此也提醒廣大群眾,勿動獲利歪心思,否則終會受到法律制裁。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一十八條 破壞電力、燃氣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設備,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款 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施、電力設備、燃氣設備、易燃易爆設備,造成嚴重后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來源:普安檢察 作者:譚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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