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仁市公安局原局長李澤軍受賄、徇私枉法、濫用職權(quán)、玩忽職守案一審開庭
2021年2月3日,冊亨縣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興仁市公安局原局長李澤軍受賄、徇私枉法、濫用職權(quán)、玩忽職守一案。冊亨縣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席法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澤軍及其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
冊亨縣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澤軍利用擔任興仁市公安局局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身為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身為國家機關(guān)工作人員,違反規(guī)定處理公務,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工作嚴重不負責任,不認真履行工作職責,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應以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九十九條第一款、第三百九十七條第一款追究刑事責任。
庭審中,檢察機關(guān)采用了多媒體方式出示相關(guān)證據(jù),被告人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zhì)證,控辯雙方充分發(fā)表了意見。李澤軍進行了最后陳述并當庭表示認罪悔罪。
庭審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擇期宣判。
來源:州院第三檢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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