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黔西南州人大常委會原黨組副書記、副主任張謙受賄案一審宣判
2024年9月2日,貴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黔西南州人大常委會原黨組副書記、副主任張謙受賄一案,對被告人張謙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一百萬元;對張謙受賄所得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7年至2023年期間,被告人張謙利用擔任黔西南州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主任,州委組織部副部長,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黨組書記、局長,州委常委、秘書長、州委辦公室主任,六盤水市委常委、秘書長、政法委書記,黔西南州人大常委會黨組副書記、副主任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本人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項目承攬、土地審批、工作調動等事項上提供幫助,本人或通過他人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348萬余元,其中169萬余元未實際取得。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張謙的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受賄數(shù)額特別巨大,應依法懲處。鑒于張謙到案后主動交代監(jiān)察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事實,退繳全部違法所得,部分受賄犯罪系未遂,庭審中認罪、悔罪,依法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來源:黔南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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