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安:檢察機關(guān)依法公訴濫伐林木案 督促“補植復綠”修復生態(tài)
2020年11月24日,由普安縣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廖某祥等四人涉嫌濫伐林木罪的案件在普安縣人民法院公開宣判。
據(jù)了解,2019年農(nóng)歷十月,廖某祥以3000元向同村村民姜某購得一片杉木林后,伙同廖某政、楊某香、周某興將此林木砍伐并出售;后又以7130元、5880元的價格分別向同村村民姜某坤、姜某文父子二人先后購得一片杉木林。在未辦理林木采伐許可證的情況下,將上述林木進行砍伐并出售,四人將非法所得款項15000余元進行平分。經(jīng)鑒定,四人濫伐的杉木數(shù)量總計233株,造成直接經(jīng)濟損失31197余元。
檢察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廖某祥、楊某香、周某興、廖某政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濫伐林木罪追究四人的刑事責任。庭審中,四名被告人如實供述,對自己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從寬處理,且在審查期間,在檢察機關(guān)督促下,四名被告人及家屬積極開展“補植復綠”事項,購買并種植1800株杉木苗修復生態(tài)。綜合以上情節(jié),最后法院判處四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并處罰金一萬元的刑罰。
開展“補植復綠”
通過辦理此類案件,將恢復性司法理念引入生態(tài)環(huán)境司法保護司法保護實踐,秉承“以植代罰,修復為本”的原則,推進“補植復綠”生態(tài)機制的運用,努力把資源破壞和環(huán)境污染的損失降至最低。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二款
違反森林法的規(guī)定,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數(shù)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shù)量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歐陽卓)
責編:龍榮明 盧生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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