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告知公告
行政處罰告知公告
執(zhí)行告知單位黔西南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高速大隊
被告知人 陸俊峰
居民身份證號碼:530123197807093013
駕駛證檔案編號:530100610208
準駕車型:A2
告知內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之規(guī)定,現將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告知如下:
2020年04月17日,云南省安寧市太平鎮(zhèn)橋鋼路橋鋼小區(qū)2幢1單元7號駕駛人陸俊峰酒后駕駛云A5HL58號小型普通客車由昆明市經滬昆高速往晴隆縣方向行駛,22時32分,行至滬昆高速公路2037公里+900米(小地名:晴隆縣晴隆收費站)處時,被黔西南州公安局交警支隊高速大隊執(zhí)勤民警當場查獲。經執(zhí)勤民警對胡鵬進行呼氣式酒精檢測,檢測結果為61mg/100ml,涉飲酒后駕駛機動車,以上事實有你的查獲現場照片、公安交通管理強制措施憑證、呼氣式酒精檢測結果單、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等證據證實。
你實施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執(zhí)勤民警在查獲現場已當場告知你,要求你十五日內到黔西南州公安局交警支隊高速大隊接受處理,但你至今仍未前來接受處理。請你在接到上述信息時及時聯系辦案人員,若你未回復信息或聯系辦案單位,本單位擬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對你作出如下處罰: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對上述擬作出的處罰決定,本單位通過其他方式均無法告知你,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guī)定》第一百六十八條之規(guī)定,現采取公告方式予以告知,公告期限七日。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 、第三十二條之規(guī)定,當事人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力。如果有陳述、申辯的,應當在本公告之日至公告屆滿之日起三日內,向本機關提交書面陳述、當事人逾期未提出的,本機關將依照上述告知事實、理由及依據,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特此公告。
聯系電話:0859-3117992
黔西南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高速大隊
202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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